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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安庆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市委决定,制定《中共安庆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庆市委
   2012年8月27日

 


 


 
中共安庆市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地位作用
    (一)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筑牢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思想根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站稳政治立场,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基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努力使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基层组织建设前头,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实现“实力安庆、活力安庆、文化安庆、和谐安庆”的科学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机关党的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整个基层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分别在本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基层党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以及思想、作风、学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设置。市、县(市)区党委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统一领导本级机关党的工作。接受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工作指导。同时,设立党的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本级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好专职党务干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书记、副书记(1-2名)、纪工委书记和委员(若干名)。
    (四)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责。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同级组织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整和理顺机关党组织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纪委书记和副书记。
    3.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每年要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同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建立中心组学习计划备案制度;办好机关党校,负责部门中层以下党员干部、党务干部、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理论培训。
    4.加强机关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负责同级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并参与检查验收。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领导机关工会、团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研究审批所属机关群众组织的成立、撤销、改选和职务任免的请示,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7.建立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专(兼)职副书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积极向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建议表彰或推荐使用优秀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和党委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委报告。
    9.履行同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五)机关纪工委职责。机关纪工委领导所属单位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协助所属单位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受理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承办地方纪委和机关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市、县(市)区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党的组织以及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垂直管理单位党组织,分别由本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管理。为保证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性,现部门党组织关系列入市、县(市)区委直接管理的党(工)委,其机关党组织应纳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市直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责任。
    三、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
    (七)科学设置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本部门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未设纪检组(监察室)的部门,应当设1名机关专职纪检员。设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纪检委员。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3-5人;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设委员3-5人。
    (八)选好配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支部)的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设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有条件的尽可能由本单位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直属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及书记、副书记人选,在选举前须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批准。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人选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书记或副书记的初任年龄应至少能任满一届。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同意。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含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机关工作人员总数2%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比例;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除专职副书记外,还应配备一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九)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支部)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市)区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支部委员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届满应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或因单位人员调整需要增补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如有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四、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基本职责
    (十)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职责。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对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支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每年一次向本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参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意见征集工作。
    5.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批所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纪委书记、副书记的职务任免。
    (十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五、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十二)党员的教育。基层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协助部门党组(党委)完善和落实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深入推行学习积分制管理。
    (十三)党员的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建功立业;要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党委(总支、支部)议事规则(程序)等党内生活制度;要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严格处理党员的违纪行为,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四)党员的服务。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五)党员的发展。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坚持和落实党员发展“双培训”(在列为发展对象和进入预备期后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双公示”(发展对象经考察后在其工作单位和生活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制度,实行党员发展“票决制”。
    六、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十六)基层党内民主。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落实党员对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落实民主监督内容。
    (十七)基层党内监督。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这些会议包括:研究部署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机关党的建设、机关自身建设和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会议等。
    4.了解并掌握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实行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防范管理,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沟通思想。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单位工作情况和党组织负责人通报党建工作情况。党员干部大会由党组织负责召集,提请行政负责人作出安排。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回复和处理。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市直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县(市)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定期召开例会交流党建工作经验;基层党组织负责本部门党务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十九)做好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工作。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关心党务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把党务工作作为培养复合型干部的一个重要途径,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或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注重从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党务工作者,专职副书记任满两届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八、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十)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机关建设的整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党建工作的汇报,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党委中心组学习、地方党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应当安排机关工委书记参加或列席。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市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
    3.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二十二)健全党组(党委)主要领导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书记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抓落实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整个机关工作通盘考虑,与业务工作任务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围绕本部门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开展机关党的工作。
    (二十三)落实机关党建工作基本保障。落实好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市、县(市)区机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党员教育经费,按所辖党员(上年度末统计数)年人均一定数额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所在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核算,由本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管理使用。重大活动应拨专项经费,保障工作需要。
    (二十四)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与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与部门党组(党委)之间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互相尊重和支持,就机关党的工作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与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注意听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到实处。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会同组织部门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把学习贯彻《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报告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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